住建部试点: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

日期:2016-11-10 15:16:30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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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试点工作方案,随后安徽省、浙江省、陕西省陆续发布“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安徽省试点方案覆盖全省,力度非常大,并直接提出了“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即2016年6月1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

浙江省试点范围选择了杭州市、嘉兴市,提出: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积极发展建筑业专业作业企业。

陕西省决定在西安市、安康市和陕西建工集团、西安建工集团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强调了:利用互联网+新型建筑用工管理模式,建立“建筑务工信息网”。通过改革试点,探索包括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实名管理制度、工资支付制度、改革劳保统筹管理、弱化劳务企业资质及信用评级制度在内的新型建筑业劳务用工工作新体制。


住建部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
建市函[2016]75号

浙江、安徽、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要求在我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浙建建[2016]32号)、《关于上报<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建市[2016]54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我省建筑业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陕建字[2016]3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请你们分别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精心组织试点工作,有效防范各类风险。要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1日




安徽省文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建市函〔2016〕90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确保我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我厅拟定了《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自2016年6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2016年5月19日

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优化建筑劳务用工形式,建立一支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施工企业为主、以专业作业企业为辅的现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动传统建筑劳务监管方式、用工方式和作业方式的转变,切实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用工企业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二)总体目标。着力破除当前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的束缚阻碍,探索建立专业化、产业化建筑劳务用工制度。充分利用安徽建筑劳务大省和人力资源优势,深化建筑劳务用工制度、组织形式、运营机制和管理体制改革,以主体多元化、运营市场化、结构多样化、发展专业化为目标,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组织有序、规范发展的建筑用工管理体系,为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工程品质提供支撑动力。

(三)指导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坚持政策性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政府推进与企业自愿、个人自主选择相结合,坚持试点先行与实践探索相结合,为全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内容

(一)取消建筑劳务资质。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

(二)加快企业转型升级。鼓励现有建筑劳务企业采取独资、控股、混合所有制或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组建法人经济实体做大做强,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做专做精。支持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支持基本具备条件的劳务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展。取缔无实际劳务作业人员的“空壳公司”和“僵尸企业”。

(三)建立“三项”制度清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工企业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类保险。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建筑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四)明晰“三方”用工关系。厘清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和作业人员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三方责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项目的建筑专业作业活动负总责;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对本企业的用工行为负直接责任,按月公示工资支付清单;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对专业作业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负监督责任,对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未按时间节点支付工资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改革政策支持力度。将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班组长组建的小微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当地“小微企业”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推行工程履约担保、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制度,改革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缴方式,探索建立建筑专业作业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积极争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行业政策资金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参加施工的项目获得优质工程奖的,享受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待遇。

(二)推进建筑农民工市民化。探索建立适合建筑业特点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健全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积极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务工人员纳入保障对象,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化和市民化,享受城镇化政策。

(三)抓好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培训机构,采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师傅带徒弟等方式,对自有工人进行职业培训。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人职业培训制度以及将职业培训考核等级与基本工资挂钩制度,调动从业人员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发挥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的专业优势,采用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创建实训基地等方式,为建筑业输送更多合格的产业工人。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争取和落实专项资金对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

(四)加强建筑作业市场监管。健全建筑劳务用工监管信息平台,实行作业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工人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等信息。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实现施工项目全覆盖。完善建筑劳务用工违法违规查处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加强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经营行为和建筑劳务用工行为的监管,确保建筑专业作业队伍稳定。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及责任人,启动问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改革方案。4月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试点工作方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5月份,出台《安徽省建筑劳务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改革试点信息,开展宣传发动,组织推介活动,争取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优先安排信誉良好的建筑劳务作业企业承接建筑劳务作业,保证我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工作早见成效、早出成果。

(二)开展信息登记。6月份起,各类建筑劳务企业按商事改革规定规范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工商注册。各市、县建立建筑劳务作业企业和用工管理信息平台,2017年底前实现建筑专业作业人员实名制登记管理工作全覆盖。

(三)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指导各市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试点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甚至敷衍塞责的,予以通报批评;不断总结完善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每季度召开一次试点工作调度会,每半年向住房城乡建设部上报一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劳务企业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完善本地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5月底前,将本地改革试点具体实施方案、工作机构成立情况及日常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健全信息报送渠道,各市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机构每季度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一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引起全社会对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高度重视,及时宣传改革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浙江省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建发〔2016〕18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绍兴市建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问题的方针、政策,深化我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创新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模式,加快培育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省部分地区开展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浙江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0日

附件1

浙江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化我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创新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模式,加快培育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简政放权,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政府推动和企业自愿、个人自主选择相结合,坚持试点先行和逐步推进相结合,充分调动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积极性,着力破除当前束缚阻碍建筑劳务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创新建筑劳务用工管理工作思路和做法,为全面推动建筑劳务用工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目标任务。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下,根据我省建筑业劳务用工的实际,用3年左右的时间,着力深化建筑业劳务用工组织形式、运营机制、教育培训和管理机制改革,以主体多元化、运营市场化、结构多样化、队伍产业化为目标,调整优化建筑劳务用工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完善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技能鉴定制度体系, 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实名制管理,强化建筑劳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劳务市场体系,培育一支有文化、懂技术、高素质的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为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打造建筑强省提供基础保障。

二、试点范围和组织

本次试点工作的试点地区为杭州、嘉兴市。杭州、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选择有代表性的建设工程作为试点项目,报经同意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

本次试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工作委托杭州、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试点内容

(一)鼓励建筑业专业作业企业发展

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积极发展建筑业专业作业企业。引导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成立独资或控股的专业作业企业;鼓励有一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专业从事建筑劳务作业。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将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当地“小微企业”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

(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试点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与专业作业企业就分包的劳务作业签订劳务作业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包括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引导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建立本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体系,根据劳务作业的特点、专业、人员层次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文本。

(三)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民工工资支付等负总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督促专业作业企业与作业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专业作业企业的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对专业作业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负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劳务作业分包管理与考核制度,建立内部的专业作业企业、人员数据库,根据专业作业企业的管理实力、作业人员技能、规模、业绩、违约记录等关键指标,建立专业作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风险防范机制。

(四)完善劳务人员技能培训考核制度

建立以企业为主的劳务人员培训机制,坚持“谁用工、谁培训”的原则,鼓励企业建立培训机构,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展本企业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企业实际使用的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部分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2.5%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加强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水平认证工作,鼓励有认证资质的考核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进行水平认证,引导企业建立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的劳务作业队伍。积极争取和落实财政资金对建筑劳务人员培训和技能水平认证的支持,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职业技能水平等级与基本工资挂钩制度,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五)全面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严格督促施工现场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各项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考勤记录、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专业作业企业要将现场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实、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监督专业承包企业、专业作业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并留存相关资料。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方式,将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和诚信信息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杭州、嘉兴市要逐步实现本行政区域内不同项目、不同企业劳务人员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六)推进劳务市场信息化建设

加强建筑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开设“劳务用工改革试点”专栏,公布试点项目、专业作业企业以及具有职业资格的劳务人员等信息。推行劳务合同履约评价制度,公布合同履约评价结果,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执行实名制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的专业作业企业列入“慎用劳务企业”名单,提醒全行业谨慎使用。

(七)推进劳务分包计价管理改革

深入跟踪调查建筑劳务市场价格,切实解决定额人工单价与市场不匹配问题,力争在定额人工定价模式上取得重大突破,推进劳务市场承发包定价模式市场化改革,引导承发包双方合理确定劳务分包费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建筑业管理局、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协调小组负责制定推进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等。办公室设在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宣传协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工作宣传,积极与人力社保、财政、税务、安监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对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包括将试点信息告知会员单位、组织会员单位观摩学习、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建筑市场劳务用工组织方式改革相关制度和指导意见的制定工作等。

(三)加强指导和信息反馈。“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项目和相关企业的指导服务,及时总结劳务用工管理改革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反馈。




陕西省新闻

陕西省将开展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近日,住建部决定在我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针对这一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决定在西安市、安康市和陕西建工集团、西安建工集团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方案》明确提出,试点将建立惠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劳保统筹制度,切实解决涉及建筑业劳务用工的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工资支付、养老保险、住房保障等问题,利用互联网+新型建筑用工管理模式,建立“建筑务工信息网”。通过改革试点,探索包括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实名管理制度、工资支付制度、改革劳保统筹管理、弱化劳务企业资质及信用评级制度在内的新型建筑业劳务用工工作新体制。

改革试点工作将按照“试点先行、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推进、务求实效”的要求,积极推进六大方面工作。

建立建筑工人技能培训机制

《方案》提出,要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建筑工人技能培训机制,强化建筑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开展多种形式职业培训、建立建筑工人技能激励、培训专项经费及职业技能考核等机制。

明确建筑用工工资管理行为

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全面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一卡通”,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建立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实行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劳保统筹在内的劳务费委托银行直接代发的办法。

构建社会保障体制

制定建筑工人劳保统筹返还办法,将建筑工人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简化审批试点公司劳保项目返还审批程序,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优先将“保障房公寓、员工宿舍”向试点公司建筑工人提供。

鼓励小微技能企业发展

引导建筑企业拥有自有技术工人,鼓励有一定技术特长和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技能企业,同时发挥试点企业的引领作用,推动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发展。

开展务工网项目建设

利用“互联网+”建立建筑务工信息网,统筹安排开发建设务工网项目,建立健全务工网管理制度,把务工网建成建筑企业、项目建设劳务用工分包和建筑工人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住建、人社部门将建立失信企业及人员“红、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健全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及人员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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